单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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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4:00:00 更新

单项负责人简介

岗位职责
意义 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与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广泛关注。为此,我国新《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四条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及其它条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就表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当然的责任主体,将有利于从根本上确保单位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完整与有效。 《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的法律责任主体,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方面,单位负责人出于法律的威慑力,将主动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秩序的范围,不敢利用权力强行指使会计人员作假账;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负责人一意孤行,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该行为进行法律惩处。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这就造成了实际上“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单位和社会的经济秩序朝科学、健康的方向发展。 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这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者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我县某私人企业,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采取做假账的方式,有意隐瞒销售收入,大肆偷逃国家税款3多万元。经税务部门查明,除了补缴纳税款外,还作出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处罚决定。该私营企业主及会计人员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该公司的会计被处罚之后觉得有点冤“我做帐只能根据老板提供的资料来做。再说了,我人在屋檐下,老板要我做什么,我能不做吗?”因此,会计人员受到单位负责人领导,其各种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掌握和决定,如其“不听使唤”将受到单位负责人的阻挠,甚至打击报复,从而被迫违法犯纪。另外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理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其负责。在以往实践中,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不懂财务会计为由,设法逃避应负的责任。现在看来,这种做法于法于理都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的角度看,《会计法》已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责任。于理,作为单位负责人,懂管理、懂财务应成为必须条件,否则他就不称职。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总是都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看,经过多年努力,会计法规制度逐步健全,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总是屡禁不止,与监管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会计法》在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职责的同时,明确责任、职权到位,也有利于解决多种监督问题。对财政部门至少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后的《会计法》,在内容上充实了,有些问题如会计核算规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会计做作业资格管理要求,会计监督的要求等,都需要按照《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这是使《会计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二是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贪污建账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账外账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惩处,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负主要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学习新《会计法》的内容,使之成为自己日常经济行为监督武器,自觉把自己的经济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会计人员也应积极学习领会新《会计法》内容,使之成为自己工作的法律武器,不畏强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树立起对会计行为负直接责任的观念。同时,通过对新《会计法》的学习,增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应负的责任感,以国家的利益为重,不设账外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责任形式 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单位负责入违反《会计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无疑,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的具体责任形式,主要是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促使单位负责人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保证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以顺利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讨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历年来,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除了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作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遵循基本的规则。《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此,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格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不指使、授意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会计人员则一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掌握会计法律、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售货员宣传会计法律、制度,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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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负责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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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平均值
¥26,252
高于平均值占比
0%
月收入中位数
¥25,490
近一年趋势
下降
整体分布
历年变化
最低:¥2,189
最高:¥79,850
*单项负责人在全国的平均月薪为¥26,252,中位数为¥25,490,其中¥22k-30k工资占比最多,约22%。

单项负责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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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上月,人才热度
+5.65%

单项负责人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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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上月,职位数量
+1.15%

单项负责人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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