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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员名称

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浙统罚决字〔2020〕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省统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统罚决字〔2020〕019号 当事人: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鄞州投资创业中心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剑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7152 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转交函〔2019〕140号要求,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22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 现已查明,你公司上报的2019年1-9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填报数为223408千元,检查数为152925千元,差错额为70483千元,差错率为46.1%。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标准, 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人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人账号:***006575331001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湖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20年4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公示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