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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员名称

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经稽行处字〔202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20年6月,当事人以其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金康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康安公司)的名义委托吉林省科普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普印刷公司)印制长效水剂患教手册,该手册封面的标题为“成长的希望,身高与未来”,其中含有当事人的公司介绍和其出品的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商品名称:金赛增)的产品介绍,以及介绍该药治疗机理的内容。上述手册中还标明金赛药业公司药品质量监控热线号码、金赛药业公司官网、金赛增药品微信号及《首次用药须知》等内容。上述手册印制完成后,当事人将其提供给上海健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健高儿科门诊部(以下简称上海健高门诊部)及其他省市相关门诊。经我局核实,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为处方药,而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故当事人不能通过发放手册的方式宣传其处方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金康安公司名义委托科普印刷公司印制上述手册6000本,已全部发放完毕,印制上述手册总金额为75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经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办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的处罚。当否,请批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6

公示日期

2021-03-26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