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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员名称
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691
违法行为类型
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员工入住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却取得温州杰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开具内容为*住宿费*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1115741-31115742,金额合计46601.94元,税额合计1398.06元,价税合计48000元。上述发票于12月记入生产成本\开发间接费\行政管理费\差旅费,当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条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公示日期
2020-11-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