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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向深圳市儒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84232元、违约金(以284232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4.9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案号

(2015)深南法执字第00576号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