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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朱世博教育培训费20 2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1)京0101执1509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1民初20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