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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滨罚[2020]42号
处罚事由: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处罚结果: -
处罚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