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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应急罚〔2021〕029号

处罚事由: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处罚结果: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1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 当事人宁波西郊分店一楼南面安全通道紧急疏散出口堆物封堵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当事人宁波西郊分店一楼南面安全通道紧急疏散出口堆物封堵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复制件各一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检查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二份,证明受当事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委托王静亚和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值班组长丁晓兰均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3、当事人及其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宁波西郊分店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  4、现场照片  5、委托书 本机关于2021年02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的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经查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单位: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