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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787号

处罚事由: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0万元,责令改正

处罚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