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风险

低风险

风险总数 10
风险分布

当前结果 8

被执行人

警示
2022/02/21
立案日期:
2022/02/21
案号:
(2022)粤0104执6752号
执行标的:
68377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警示
2021/12/02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当事人: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人: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

警示
2021/05/28
处罚日期:
2021-05-28
处罚事由:
公平交易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当事人: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347Y;法定代表人:谢志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熙园街2号103、201、302房; 营业期限:2005年06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2021年5月7日、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分公司、培训中心及分教点进行现场检查,于2021年5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从事中小学文化课辅导、学科类文化补习的经营主体,线上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线下通过印刷品宣传资料,在公司注册地址、分公司经营场所、各个分教点及培训中心放置宣传海报、宣传牌等宣传辅导成果,吸引学生报名。宣传内容由总公司运营部、教学部提供并统一制作,要求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各个分教点发布。(一)当事人在其分公司墙上悬挂有宣传牌,其中有以下宣传内容:“2003年 广州市首创VIP小灶班”、“2004年 广州市首创中考保证班”、“2005年 首开‘中考志愿填报指导大会’”、“2009年首家具保证性质的复读学校”、“2018年 广州富力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唯一战略合作机构”、“2018年 广州市首创‘在线小班’发布 在线‘1对1’推出市场”。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对其办学情况、教学资质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二)当事人在其鹭江分教点一楼楼梯口、二楼楼道放置宣传海报,其中有以下宣传内容:“中考捷报频传,学霸再创佳绩”,列明52位同学总分;“2020年高考单科提分榜”,列明60位同学语文、数学、综合等方面的提分情况;“再拼9个月,圆梦理想大学”,高复总分涨分最高97.07,英语最高涨分66,数学最高涨分70,综合最高涨分115,语文最高涨分71;并有8位教学老师的个人简介。当事人在“中考捷报频传,学霸再创佳绩”中所用的数据不能提供官方查分记录;在“2020年高考单科提分榜”中没有标明提分所指的起止点,所用的大部分对比数据也不能提供官方查分记录;在“再拼9个月,圆梦理想大学”中没有说明分数对比的起止点和统计学生类型,也不能提供官方查分记录。介绍的8位教学老师中,有2位教学老师师资情况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有1位教学老师称“曾在省、市各类物理竞赛中获得众多奖项”、1位教学老师称“曾多次参与市调研”、1位教学老师称“参与过广州市调研”、1位教学老师称“曾参与广州市一模/二模分析教研”、1位教学老师称“曾参与高考一模分析大会等教研活动”、1位教学老师称“多年高三毕业班带教提分经验,战绩突出”,均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其教学成果、教师资质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三)当事人在其东晓南分教点张贴有宣传海报,其中有以下宣传内容:“首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教育机构”,“4层筛选才能成为在线1对1老师:层层筛选,不断磨练逞;持续半年带教培训,淘汰率高达20%;两周学科内的带教训练,淘汰率高达20%;三周密集培训,淘汰率高达40%”,并有15位教学老师的个人简介。当事人发布的“首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教育机构”、“4层筛选才能成为在线1对1老师”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介绍的15位教学老师中,有2位教学老师称毕业于师范类学校而实际毕业于非师范类学校,有1位教学老师称有“5年以上教龄”,但提供的教师资格证显示2017年才认定教师资格,1位教学老师称“师范大学数学教育专业”,但不能提供毕业证书,1位教学老师称“所带学生进步率高达九成”、1位教学老师称“带教班级进步率达6成以上”、1位教学老师称“参与过人教版教辅资料的编辑出版”、1位教学老师称“曾参与广州市、区组织的教研工作”、1位教学老师称“曾荣获2017年明师教育‘启明星’奖教师技能大赛授课类比赛(高中数学)金奖;2018年明师教育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银奖;2018年明师教育年度优秀优秀教学铜奖”;2018年明师教育‘启明星奖’教师技能大赛之解题类比赛中,荣获解题之星奖”,均不能提供证明资料。当事人对其教学资质、教师管理情况、教师资质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举办的培训中心的办学许可证;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021年5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字〔2021〕46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三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
处罚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出质

警示
2021/02/08
出质人:
深圳市天茗投资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标的企业: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支行
出质股权数额:
611.9138-
登记日期:
2021-02-08

行政处罚

警示
2020/02/21
处罚日期:
2020-02-21
处罚事由:
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19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223号喜悦天地2层201/202号铺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教育广告,其后向当事人查证核实,具体如下:广告1:2019年11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于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门口的《明日栋梁之才 今天傲然出师》一张展架海报,内容为:“赫赫英才,金榜题名 恭喜明师梁*同学,理科总分获得664的好成绩!全省排名351、恭喜明师石*天同学理科总分636,领衔高复榜首!……”该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该海报制作数量一张,广告费用50元;广告2:2019年11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于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前台西侧玻璃架上的《3年保障订立目标 冲进名校》宣传册内容含有:“保障一:升学无忧协议保障 升学保障率97.5% 保障档次只升不降”。上述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该宣传册子印刷数量1500份,广告费用4650元;广告3:2019年12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于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前台西侧玻璃架上的《295+分 so easy》宣传册内容含有:“期末考稳295+分 冲上TOP初中不是梦!”。上述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该宣传册子印刷数量1500份、广告费用5700元;广告4:2019年11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于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前台西侧玻璃架上的《初中750+分 培优解密手册》宣传册内容含有:“睿学班 冲击单科满分,为中考单科满分/高分做好准备;以考上重本率95%以上班级为目标,如华附奥班、华附[大先班],省实南山班等特色班或以名校自主招生为目标,冲击独立批名校自主招生”。上述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该宣传册子印刷数量1500份、广告费用为4650元;广告5:2019年11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于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前台西侧玻璃架上的《高考头号玩家》宣传册内容含有:“高三数学能力提升目标A.数形结合技巧65%,B.运算求解能力60%,C.抽象概况能力40%,D.应用意识70%,E.创新意识10%”;……”。上述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该宣传册子印刷数量1800份、广告费用为7740元;广告6:2019年12月,当事人制作发布于番禺市桥喜悦天地上课点前台西侧玻璃架上的《艺考更易考》宣传册内容含有:“吴同学个人照片及提分200多分!、钟同学照片及从一模216分到高考426分,廖同学个人照片及提分156分,总分446分”;“5大教学特色助你涨200+分,对比常规教学模式,分层走班科使学生多提分30+,一般可帮助学生总分提升100+”;来明师的优势 成绩 提分率98.98%,本科率95.8%……”。上述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该宣传册子印刷数量1500份、广告费用为4650元;上述调查情况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收集的照片、整改报告、数据证明文件、宣传册原件、印刷合同等为证。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广告2、3、4、5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广告1、6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第(三)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2020年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市监罚告字〔202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作为一家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明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前提下,仍然不按照规定对广告进行备案,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得知有关广告违法后,主动停止发布并拆除相关广告,属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按照一般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上述6则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出质

警示
2019/12/06
出质人:
罗宇恒
出质股权标的企业: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
广州市卓越里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251.9644-
登记日期:
2019-12-06

裁判文书

警示
2018/11/06
裁判文书标题:
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73民辖终67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被告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发布日期:
2018/11/06

裁判文书

警示
2018/11/06
裁判文书标题:
北京明师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粤73民辖终67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原告、被告等):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发布日期: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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