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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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11:00:00 更新

融资业务员简介

岗位职责
概念 商品融资业务是指银行与供应商、经销商通过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对经销商提供的以控制商品提货权为前提的融资业务,是基于存货、储备物或在交易所交易应收的大宗商品进行的结构性短期信贷。 特点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商品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商品融资,是指基于我行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监管,以商品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进行的结构性短期融资业务(不包括期交所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商品融资和其它贷款品种最大的区别在于担保方式和担保物的特殊性,它以动产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融资实际上就是商品质押融资。  在具体的商品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可通过监管企业提供的库存商品信息和可靠监管,有效实现对借款人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统一监控,降低因借款人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风险,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因此,商品融资业务日益受到国内的欢迎和重视。 1.商品融资业务基于商品信用、以商品出质为担保提供融资,商品所有权不转移。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突破在传统上主要依赖企业综合资信办理融资业务的瓶颈。涉及的商品具有统一规格和品质、流动性强、市场价格透明的大宗商品(如煤、钢铁、石油等)。 2.商业银行目前以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开办商品融资业务。主要模式集中在以动产权利凭证(如仓单)或动产(如存货或大宗商品)作为质物而发放的短期融资,以及以未来货权为基础的保兑仓项下的短期融资。 与传统质押的区别 1.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出质商品由物流监管企业代表质权人实现占有。传统意义上,只有质权人占有出质财产,质权才能生效。由于直接占有出质商品并不现实,而通过引入物流监管企业,由其按照商业银行的委托对出质商品进行占有,并发挥仓储优势代理对出质商品进行监管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2.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出质商品多处于动态的流转状态,具有浮动性。目前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各方当事人已多采用动态监管模式,事先约定出质商品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出质商品就可以更换,可以用于流转买卖。与传统意义上静态质押强调出质财产的固定性、特定化相比较,其灵活适用性更强。 3.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商品质押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质押所适用的“一物一权”原则。商品融资业务中,出质人提供的质物一般是大宗商品,具有集合物、不特定化的特点,且多采用滚动质押方式,由此产生多物一权的现象。 4.商品融资业务仓单质押模式下的仓单多为非标准仓单。由于商品融资业务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商业银行主要考虑商品自身的品质、流动性等是否达到预期的标准,融资项下的商品成为业务开展的重心,因此所出仓单是否为标准仓单不是业务审查的重要因素。 5.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涉及的关系人具有多重角色。贷款人既是债权人、质权人,又是监管委托人;物流监管企业既是仓储保管人,又是质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即实际监管人);借款人既是债务人、出质人,又是存货人。可以说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关系已不仅仅是物权法、担保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混杂着借贷关系、仓储关系、委托关系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风险 由于商品融资业务中的商品质押关系还混杂着借贷关系、仓储关系、委托关系等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风险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担保风险和合同风险。 (一)担保风险 1.商品出质中的转移占有风险。由于商品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在操作环节中,商业银行的经办人员往往将取得由仓库方出具的商品入库收据视为相关质押手续和程序已经完成,当作商业银行已经对出质商品实现了占有。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仅凭商品入库收据并不能完全实现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毕竟在法律上对物的占有和存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简单地把占有与存放等同起来,将会发生因出质商品未实际转移占有而造成质权不能设立和生效的风险。 2.“物权法定”对商品“滚动质押”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都没有滚动质押的相关规定,从司法实践和法学界的普遍理解与认同来看,仓单或动产质押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都被认同为固定的静态质押。因此,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已被业界广泛接受和实际运用的“滚动质押”在物权法看来似处于一种合乎情理却不合法的尴尬境地,其物权效力是否被司法机关所认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此种状况下当事人还存在着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其潜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风险。在商品质押期间,在同一商品上需要特别关注质权与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两种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风险。 (1)质权与抵押权竞合。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承认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但对于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而产生约定担保物权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却是由司法解释①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司法解释的适用似乎仅针对抵押权设立在先而质权设立在后的情况,因为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兼采登记对抗主义,可以通过登记公示明确界定其设立时间,而质权设立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何时实现及是否最终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通常只有质权人和出质人的一面之辞,公信力略显不足,所以质权设立在先而抵押权设立在后的情况被假定为几乎不存在,或是出于出质人/抵押人的恶意。 (2)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对商业银行而言,在引入物流监管企业提供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出质人)不能按期支付有关保管费用,则物流监管企业将可对出质商品采取留置措施,这必将影响商业银行质权的实现。因此,如何通过三方协议的约定明确和保证出质商品保管费用的支付,以及对出质商品的留置权进行合理限制或排除,并能兼顾保障物流监管企业的合法权益,将成为避免产生因留置权与质权竞合而导致商业银行质权难以实现的风险的关键所在。 (二)合同风险 1.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目前普遍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不仅包括了物权法上的质押担保权利义务关系,还涵盖了仓储、委托、监管等合同法上的多重权利义务关系。究其本质而言,应归属于非典型合同一类。非典型合同面对的主要难题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备时应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目前法律中无与之最相类似的规定。总体上,要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合同纠纷并非易事,各方当事人在多方协议中的权责如何准确界定、分配,并能以各方当事人理解一致的文字表述固化下来反将成为日后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依据。 2.多方协议中的权责分配。作为商品融资业务中最根本的基础合同,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涵盖了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三方当事人在其中充当了多种角色。 从表1可见,在混杂着多重权利义务关系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各方当事人,特别是物流监管企业的权责分配不清、约定不明,或监督机制不健全,则会导致物流监管企业因过错或过失而未能落实某一环节必需的职责要求,由此极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各个权利义务关系陷于崩溃,或者出现合同漏洞,被物流监管企业与借款人利用而恶意串通联手欺诈商业银行骗取贷款。 应对措施 1.完善质物转移占有手续。由于商品融资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操作环节多,如果相关行为未能发生法律效力,特别是出质商品不能实现转移占有,则质权面临不能设立的风险。由于动产质押是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来达到公示目的,商业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对出质商品已经发生转移占有的事实予以证据固化,还要务必注意不同的仓储保管方式下转移占有手续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完善,如仓储场地的划分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质押确认回执、质物清单或仓单的签发等。 2.完善对第三方监管的管理。物流监管企业在商品融资业务中是借贷双方实现资金融通的桥梁,是商业银行实现质权的关键所在。因此,完善对第三方监管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要优选在经济实力、制度规范、人员配备、实操管理、信息系统、服务网络等方面均较为雄厚和齐备,有较为先进和成熟经验及内部机制的物流监管企业作为商品融资业务的合作对象,实行严格的合作准入管理。 其次,对经过资质评估获得认可的物流监管企业,应与其签订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框架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质押监管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各环节职责要求以及违约条款和救济措施,通过协议形式以制度化的管理措施对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行为进行约束和评价。 再次,商业银行应认识到引入物流监管企业的合作并不代表信贷风险完全转嫁给物流监管企业承担,商业银行也应当履行必要的贷后管理职责。一是要关注出质商品市场价值的波动情况,采取“盯市”措施,设置合理的商品市场价值风险控制线及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到保管出质商品的仓库中实地核查,掌握出质商品的流转和监(保)管情况,检查物流监管企业的履职情况,有效防止物流监管企业出现监管失职、监守自盗,甚至与借款人(出质人)恶意串通联手欺诈骗取贷款等现象。 最后,商业银行还要对物流监管企业建立优胜劣汰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市场了解、同业通报、媒体反馈等方式掌握物流监管企业的资信和履约情况,对有不良记录、已不胜任监管职责的物流监管企业要及时予以淘汰。 3.明确多方协议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是商品融资业务中最根本的基础合同,涵盖了商业银行、借款人和物流监管三方之间的多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准确厘清各方当事人的角色并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内容,已成为确保该份协议得以顺利履行、避免产生纠纷的必要前提,也成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实现质权的基础。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中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为出质人、商品所有权人、存货人、投保人,以其商品向商业银行出质,以为借款人和双方另行签订的某一借款合同项下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出质商品须符合商业银行关于商品用途、种类、数量、品质、价值等最低要求,超出最低要求之外的商品可以提取、更换而用于流转买卖。出质商品须于商业银行指定的仓库中进行仓储保管,并由借款人支付仓储费用和购买以商业银行为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的财产保险(保单正本须交由商业银行保管)。 (2)商业银行为质权人、委托人,就借款人出质的商品价值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委托授权由物流监管企业对出质商品实施监管,由物流监管企业代表(代理)商业银行对出质商品实施直接和现实的管领及控制。借款人(出质人)须于约定期间内将出质商品存放于指定仓库,并交由物流监管企业监管(占有)。融资/质押期间,商业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3)借款人(出质人)与物流监管企业之间就出质商品的转移占有应履行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发(收)出质通知单、商品出入库清单、质押确认回执、质物清单、仓单等单据,这些单据应当具有三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格式和基本内容。 (4)物流监管企业为委托代理人、仓储保管人、监管人。一是接受商业银行的委托在融资期间内履行对出质商品的监管责任;二是按照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出质人)的要求对出质商品进行仓储保管。 (5)协议效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由于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属于非典型合同中的联立合同,其涵盖了质押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监管合同多种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涉及到担保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借款人和物流监管企业三方当事人应遵照意思自治原则,经友好、平等协商,参照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拟订协议过程中按照上述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责范围,以期日后业务合作顺利,尽量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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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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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平均值
¥20,148
高于平均值占比
0%
月收入中位数
¥19,924
近一年趋势
持平
整体分布
历年变化
最低:¥2,041
最高:¥78,800
*融资业务员在全国的平均月薪为¥20,148,中位数为¥19,924,其中¥7k-12k工资占比最多,约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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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上月,人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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