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前
组织开发、研制金融系统电子化项目并筹集和提供资金;开发建设并经营管理银行清算系统和金融信息系统;承办人民银行系统、办公自动化和金融系统电子化应用系统的开发、设备配置与安装、调试、维修;办理全国金融系统的联行对帐工作;金融电子化建设所需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批发、零售、代购和服务性租赁;组织、承办金融系统技术设备展览;广告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