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详情

看准网建大橡胶(中国)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工商局)
决定文书号
苏环建〔2021〕83第0186号
许可文件名称
关于对建大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生胎成型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效期自
2021-11-23
有效期至
2026-11-22
许可机关
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
许可内容
建大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建大橡胶(中国)有限公司生胎成型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一、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建大橡胶(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昆山开发区昆嘉路2号。项目投资3500万元,替换和改造原有旧设备,对生胎成型自动化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不得新增产品产能。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批复昆开备〔2020〕608号一致。该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予思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林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7353243507320534,信用编号:BH001773)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实施后生胎成型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2.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3.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 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5.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设置。 6.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施工期和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7.本项目建设施工期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 四、根据项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单位:吨/年): 1、废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接管量:废水量≤30000、COD≤2.1、SS≤1.2、总磷≤0.012、氨氮≤0.3、BOD≤0.6、石油类≤0.03;最终外排环境量为:废水量≤30000、COD≤1.5、SS≤0.3、总磷≤0.012、氨氮≤0.15、BOD≤0.3、石油类≤0.03。其中COD、氨氮、总磷、总氮为总量控制指标,其余为总量考核指标。 2、废气污染物总量指标:颗粒物≤14.45,VOCs≤26.425,作为总量控制指标。甲苯≤0.848,硫化氢≤0.1338,作为考核指标。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 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