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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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市监处罚〔2021〕842号

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处罚结果: 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500000元。当事人虚假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相应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0元;

处罚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1-11-02

京海市监工罚(2020)31号

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处罚结果: 具体处罚内容详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处罚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