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
住宿;餐饮服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禁止新建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边界水平距离小于9米的项目);零售食品;零售烟草;零售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技术开发;信息咨询;家居装饰;劳务服务;胶卷冲扩服务;洗衣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餐饮服务、零售烟草、零售食品、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