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影视策划;电脑动画设计;摄影摄像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租赁影视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