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我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经审查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于2020年1月3日发放许可证给申请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