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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审批申请进行了审查,同意你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经理、业务主管、业务跟单、操作工、车间班长岗位以年为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你单位应保证上述岗位职工的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及工时制度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并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劳动者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至劳务派遣单位,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