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户外招牌设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一 款第 / 项、《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设置户外招牌,核准事项如下:设置地点:恒丰路 399 号招牌形式:字符式设置部位:建筑物外立面设施规格:4.3×10×0.45 米设置数量:壹块(附注:达邦)如你(单位)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拨打电话:33094052 询问,也可向本机关投诉,投诉电话:33094919。如你(单位)不服本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胶州路 768 号)或向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