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号
沪司审(0282-6)字(2016)0546号
审核类型
-
许可有效期
-
许可决定日期
2016-02-24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编号
沪司审(0282-6)字(2016)0546号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许可内容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沪司审(0282-6)字(2016)0546号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你(你单位)于2016年02月03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从宜山路705号C座503-7座变更为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333号1幢1705室。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执业许可证(副本))。特此告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2016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