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号
锡行审环许﹝2020﹞1476号
审核类型
-
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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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2020-08-24
许可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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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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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许可内容
江苏海德半导体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报送的《年产40亿只半导体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你单位拟在江阴市临港街道东徐路3号建设半导体技改扩能项目。 二、我局经审查后,决定如下: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审批意见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要求如下: 1、废气:焊锡过程产生的锡及化合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江阴市申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3、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使用、储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三、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本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污染防治措施须经安全认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代码:2019-320259-39-03-652456)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