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4月19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仅限于获得版权、发行许可并与其签订协议的音乐娱乐产品、动漫产品。邮币卡等电子货币充值、交易、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其他种类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金融性项目不在本许可之内,直播、互联网视听节目等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不在本许可之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