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容17辽AE3151(23)
许可内容: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
许可机关: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3-05-11
决定文书号:
沈环浑南审字﹝2022﹞57号
许可内容: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航天路12-1号,项目为技术改造,拆除原有锅炉房内2台10t/h燃气锅炉(一用一备,冬季供暖用),在原有锅炉房内新建1台溴化锂直燃机(制冷为2908kw,采暖为3587kw)并将厂区原有1台溴化锂直燃机(制冷为2908kw,采暖为3587kw)从原有直燃机房内迁入原有锅炉房内并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为厂区提供制冷和供热。
许可机关: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决定日期:
2022-11-14
决定文书号:
91210112715762615Q002Q
许可内容:
排污许可
许可机关:
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
决定日期:
2022-09-29
决定文书号:
沈环大东审字﹝2022﹞017号
许可内容:
关于对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宝马新5系汽车内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宝马新5系汽车内饰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的报批申请及《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即来即办承诺书》收悉。经审查符合沈阳市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即来即办项目办理条件,现予以批复如下:一、根据辽宁万尔思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你单位所做的承诺,我局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该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你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到我局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具体管理级别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如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不得排污。四、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表》和你单位所做承诺开展实质性审查,出具实质性审查意见。对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报告表中存在的问题,你单位应在出具实质性审查意见前予以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报告表作为环评文件报批稿最终版纳入日常管理。五、如建设项目实质性审查后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即来即办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我局依据实质性审查结果,撤销审批决定,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许可机关:
沈阳市大东生态环境分局
决定日期:
2022-07-28
决定文书号:
沈环浑南审字﹝2022﹞29号
许可内容:
公司位于沈阳市浑南区航天路12-1号。利用现有厂区内对宝马内饰产品进行改建,新增宝马X5系列及宝马3系电动款车辆配套产品产能,建成后生产门板24万套/年、仪表板 15 万套/年、共计 39 万套;因生产需求量降低,原有宝马3系及5系系列车辆配套产品产能 120万套/a年调整为门板40万套/年、仪表板37.4万套/年,共计77.4万套。项目总投资2.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36万元,所占比例为0.57%。
许可机关: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决定日期:
2022-07-13
决定文书号:
沈人社工时许﹝2022﹞39号
许可内容:
综合计算和不定时工时
许可机关: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文书号:
(沈高新税)许变准字﹝2021﹞第(11)号
许可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许可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室
决定日期:
2021-05-25
决定文书号:
205001
许可内容:
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年产门板和仪表板12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航天路12-1号。项目从事门板和仪表板生产,年生产能力为60万套;项目占地面积为56990.0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4750.7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2.5万元,所占比例为1.23%。
许可机关:
生态环境浑南分局
决定日期:
2020-02-03
决定文书号:
沈环浑南审字﹝2020﹞12号
许可内容:
沈阳金杯延锋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年产门板和仪表板120万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航天路12-1号。项目从事门板和仪表板生产,年生产能力为60万套;项目占地面积为56990.0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4750.7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2.5万元,所占比例为1.23%。
许可机关: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决定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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