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0014220801004574
许可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
许可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决定日期:
2022-08-01
决定文书号:
911101087433182395
许可内容:
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许可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7-26
决定文书号:
前旗环审字﹝2022﹞030号
许可内容:
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结论以及你单位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与环境保护措施; 2、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输送单元全封闭;细颗粒原料、产品存放在封闭库内,粗颗粒原料、产品设置围挡并苫盖;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得擅自更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同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登记。 (五)请科尔沁右翼前旗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落实《报告表》、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局
决定日期:
2022-07-25
决定文书号:
0014210506006319
许可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定(已有资质项发生增项、升级等变更需要重新核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合并办理
许可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决定日期: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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