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深圳市联隆五金制品厂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深环龙批﹝2020﹞000307号
许可内容:
关于深圳市联隆五金制品厂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深环龙批〔2020〕000307号 深圳市联隆五金制品厂: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202044030700299),深圳市联隆五金制品厂改扩建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中路29号A栋1-2层。建设内容:从事不锈钢钟表配件、不锈钢首饰饰品、不锈钢杂件的生产加工;建设规模:年产量分别为6万条、20万个、5万个。 你单位按照要求编写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了技术审查,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深港产学研基地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该项目对环境影响可接受: 一、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文件和有关附件是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本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本批复(复印件)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坪地管理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若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许可机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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