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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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最终受益人
最终受益人名称
刘景华
持股比例
-
持股路径
决定路径
刘景华
法定代表人
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
未识别出股比大于 25%的自然人,因此决定以最终法定代表人作为受益所有人结果
最终受益人名称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持股比例
35%
持股路径
路径1(持股比例:35%)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35%
渤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100%
青岛渤海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最终受益人名称
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
持股比例
32%
持股路径
路径1(持股比例:32%)
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
32%
渤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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