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湖北硕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咸环隽审字﹝2023﹞23号
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信息科技产业园,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45220.86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厂房5栋、检测中心1栋、综合楼1栋、宿舍楼1栋,建设机床生产线、钣金生产线、注塑生产线、零部件组装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生产金属零部件500000件、塑料零部件500000件、零部件组装50000套。二、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登记,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该项目未列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符合《咸宁市通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废水、食堂废水、地面清洁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地面清洁废水一起进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通城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通城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二)大气污染防治:打磨粉尘经自然沉降+车间厂房阻拦后无组织排放,喷涂粉尘经“引风机收集+旋风回收+二级滤芯”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固化废气经“引风机+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切削液油雾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注塑废气经“集气软管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规定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87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要求。(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喷粉收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打磨粉尘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沾有切削液的废边角料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和运输,可外售相应厂家(金属冶炼厂)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滤芯、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应标准;含油手套和抹布、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餐厨垃圾和废食用油脂收集后交由有厨余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保养、合理布局、减振消声、厂房隔声以及距离衰减等措施进行削减,项目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项目完成后污染物建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436t/a、NH3-N:0.0436t/a,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正式运营前通过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排污权交易。(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四、建设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单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通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机关: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3-10-11
决定文书号:
4212222023000027
许可内容:
本次批准总建筑面积39284.71㎡(计容总建筑面积55492.63㎡)。其中1#厂房建筑面积8058.12㎡(计容建筑面积10744.1㎡);2#厂房建筑面积5372.08㎡(计容建筑面积8058.12㎡);3#厂房建筑面积8058.12㎡(计容建筑面积10744.1㎡);4#厂房建筑面积5372.08㎡(计容建筑面积8058.12㎡);5#厂房建筑面积5643.52㎡(计容建筑面积11287.04㎡);综合楼建筑面积3862.84㎡;宿舍楼建筑面积1971.32㎡;检测中心建筑面积535.91㎡;配电房建筑面积353.6㎡(不计容建筑面积179.76㎡);1#门卫室建筑面积21.84㎡;2#门卫室建筑面积17.64㎡;3#门卫室建筑面积17.64㎡。
许可机关: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日期:
2023-09-05
决定文书号:
421222202300026
许可内容:
工业用地面积:8075.9㎡
许可机关: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日期:
2023-09-05
决定文书号:
421222202309050101
许可内容:
核发
许可机关:
通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决定日期:
2023-09-05
决定文书号:
(隽税)许变准字﹝2023﹞第(15)号
许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许可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
决定日期:
2023-08-30
决定文书号:
﹝隽税﹞许准字﹝2022﹞第﹝480﹞号
许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许可机关:
通城县税务局
决定日期: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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