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惠州市赛能电池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粤环辐审﹝2023﹞0149号
许可内容:
同意转让
许可机关: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决定日期:
2023-11-03
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一、惠州市赛能电池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工业区B区。该公司拟使用1枚Kr85放射源,出厂活度为1.11×1010Bq,为V类放射源。该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证号为粤环辐证[L0099],发证日期:2022年03月08日,有效期至:2027年03月07日。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已于2023年07月24日在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备案号:******************)。 三、经审核,该项目申领相关资料齐全,同意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项目要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辐射管理安全。 经办人:罗劲文 2023年9月20日
许可机关: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3-09-20
决定文书号:
(粤惠)登字﹝2023﹞第44130012300114905号
许可内容:
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航模及航模配件、电池保护板及相关产品;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机关: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3-08-12
决定文书号:
(粤惠)登字﹝2022﹞第44130012200161635号
许可内容:
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航模及航模配件、电池保护板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机关: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9-05
决定文书号:
91441302791204965T001U
许可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许可机关: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2-08-30
决定文书号:
粤惠核变通内字﹝2021﹞第44130012100310837号
许可内容:
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航模及航模配件、电池保护板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机关: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1-12-20
决定文书号:
441302000024599
许可内容:
研发、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充电器、航模及航模配件、电池保护板及相关产品;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机关: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3-10
决定文书号:
惠市环建[2016]33号
许可内容:
你公司报来由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惠州市赛能电池有限公司聚合物锂离子电池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秕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惠城区环保分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和惠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惠城区环保分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惠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评估意见及报告书的评价分析结论。二、惠州市赛能电池有限公司原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惠龙东路8号,因业务扩展拟迁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区B区02、03号,并进行扩建。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占地面积17732.6m2,建筑面积23327.04m2,年产聚合物锂离子电池800万颗。拟聘员工400人,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惠城区环保分局初审意见和惠州市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三、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应按国家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组织设计、建设和生产,选用低物耗、低能耗及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工艺,尽量采用密闭的自动化设备,做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加强原料及产品的管理,完善项目废气收集措施,减少原料泄漏及无组织废气排放,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提高水循环综合利用率。项目废气处理废水和地面清洗废水经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建立废水外委管理台账,并配套建设便于检查的废水收集池。员工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再进入惠州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三)严格落实项目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涂布NMP废气、粉尘、有机废气、含锡废气等工艺废气须全部收集并采用最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制定NMP废气监测计划,定期委托监测。项目有机废气、粉尘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含锡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四)合理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的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极片、废电解液、废抹布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中应特别重视NMP回收液的转运回收处理,建立完善的使用和转移记录台账。在厂区内暂存固体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专门堆放场,妥善管理,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六)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在出现废气事故排放时采取停产等措施,确保事故废气排放尽快得到控制,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同时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废水不直接排至外环境。(七)项目车间设置不少于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工作,该范围内不得建设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四、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生活污水排放量≤1.73万吨/年,COD≤0.69吨/年,氨氮≤0.09吨/年;项目总量指标由惠城区环保分局在市下达的指标内核拨。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检查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正式生产。六、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惠城区环保分局和我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七、项目经批准后,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变,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决定日期:
2016-05-23
决定文书号:
441300特W26320160084
许可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许可机关:
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定日期:
2016-01-31
没有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