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7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为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1%。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该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6719元,免征省、市级收入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2047.1元,征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671.9元。 六、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批复,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规定另行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