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深圳市鸿展辉印刷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深环宝批﹝2020﹞000077号
许可内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关于深圳市鸿展辉印刷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深环宝批〔2020〕000077号 深圳市鸿展辉印刷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申请材料(202044030600077)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相关要求,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A栋二层201号,申报从事说明书、表格、标签、条码、贴纸、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生产。主要工艺为晒版、洗版、印刷、覆膜、模切、检测、包装、擦拭清洁等。同时,你单位原环评批复(批复号:深宝环水批 〔2012〕603093 号)作废。 二、根据申报,项目有工业废水(洗版废水:0.945t/a)产生,该废水须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理。项目VOCs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其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量)为0.38kg/a,原项目排放量为0.855kg/a,无需新增2倍替代量。如有改变,须另行申报。 三、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四、你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我局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环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你单位基于该行政审批决定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五、若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2020年09月29日
许可机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0-09-29
决定文书号:
914403000539661593001U
许可内容: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
许可机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0-06-11
决定文书号:
22004149550
许可内容: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园A栋201;法定代表人:侯春洪;成立日期:2012-09-07
许可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0-03-23
决定文书号:
440301001012012090700508
许可内容: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园A栋201;法定代表人:侯春洪;成立日期:2012-09-07
许可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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