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详情

看准网内乡县得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工商局)
决定文书号
豫环审[2017]33号
许可文件名称
-
有效期自
2017-03-07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许可内容
你公司上报的《内乡县得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矿资源开发及选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委托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的《内乡县得鑫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矿资源开发及选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水防治设施。项目已在1#工业场地建有1个40立方米井下水仓、3个40立方米矿井涌水沉淀池、1个120立方米高位水池,矿井涌水全部用于井下生产和选厂生产。项目已在球磨机、浮选机、选厂厂房等位置建有总容积126立方米事故池4座,尾矿库建有200立方米回水池1座、尾矿库下游3500立方米事故池1座,配备有2台回水泵(1备1用),2条400米回水管线,建有2个20立方米废石场初期雨水沉淀池,3个采矿工业场地均分别建有1座旱厕、1座1立方米盥洗水收集池、1座1立方米隔油池,选厂建有1座0.5立方米隔油池和1座12立方米化粪池,选厂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收集后全部排入尾矿库,沉淀澄清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2. 废气防治设施。项目配备有洒水车一辆,原料堆场设置有4个移动式摇臂式洒水喷头、矿石进料仓三面封闭并设置有4个自动感应喷雾洒水喷头,破碎筛分车间及物料输送落料点配有7个集气罩及1套布袋除尘器,含尘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3. 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采矿工程废石运往废石场堆存,选厂尾矿渣经管道排至尾矿库堆存,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夏馆镇垃圾中转站处置。 4. 噪声防治设施。项目对破碎机、筛分机、球磨机等高噪声设备均采取了消声、减振和隔声措施,对高噪声设备所在车间采取封闭措施。 三、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显示,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 1. 废石场、选厂和尾矿库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选厂破碎筛分车间袋式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芦家坪村、碾道村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 2. 工业场地及选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敏感点碾道村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3. 项目无外排废水,且所有废水均不得外排。尾矿库澄清水各项监测因子浓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满足生产工序用水水质要求;尾矿库下游小湍河、湍河各监测断面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芦家坪村、碾道村监测水井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应加强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及时做好已服务期满废石场、尾矿库、工业场地等的植被恢复工作。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运、变更、拆除各项环保设施,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本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