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91340208662946890B001V
许可内容:
1.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执行。2.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手工测定方法,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当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需采用人工监测时,应同步测定流量。3.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5.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各项管理要求。6.排污许可证到期前及时换证领证。
许可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1-12-17
决定文书号:
芜环评审﹝2019﹞489号
许可内容:
一、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船舶制造项目技术改造经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意(三经发[2018]224号),项目总投资10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0万元,占总投资的82.5%。本次技改拟利用现有舾装车间进行改造:并对现有工程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以新带老消减,技改完成后项目具备9万吨级的造船能力不变,分两期建设,一期规模为5万吨级(已建成验收),二期规模为4万吨级,兼顾修船作业。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意见、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公示及批前公示意见反馈情况,从环境保护角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前提下,原则同意芜湖新远船业修造有限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本项目。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禁止使用国家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单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长三角地区、省、市相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本技改项目喷砂工段粉尘由通风系统进入全室除尘系统,采用1套沉流式滤筒除尘器处理,除尘后的尾气经1根20m排气筒(P1)排出;回砂工段粉尘通过局部除尘系统将其抽出,采用“旋风除尘+滤筒除尘”二级除尘系统处理,除尘后的尾气与喷砂工段共经1根20m排气筒(P1)排出;喷漆房漆雾采用干式三级过滤“过滤棉+二道袋式过滤(初效+亚高效)”处理,有机气体(含移动式活性炭的解析废气)经“活性炭吸附+热空气脱附再生+催化燃烧”处理,净化后的漆雾和有机废气通过1根20m高的排气筒(P2)排放;现有工程露天喷涂、喷砂设置围挡,本次技改拟改进移动式有机废气净化机组,在活性炭前设漆雾过滤材料,在催化燃烧装置基础上设计一套活性炭离线脱附装置,及时离线再生,增加吸附效率。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排放要求(排气筒20m,排放速率≤5.9kg/h,排放浓度≤120mg/m3)。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的排放浓度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
许可机关: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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