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鄂尔多斯市国腾工贸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达水审批发﹝2023﹞17号
许可内容:
鄂尔多斯市国腾工贸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鄂尔多斯市国腾工贸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项目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民堡村,2017年12月19日达拉特旗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鄂尔多斯市国腾工贸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同意备案告知书,项目编号2017-150621-30-03-026360。该项目为已建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属于补充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项目。 二、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该项目区及附近无再生水、地表水、疏干水等其他水源,生产取水水源与生活取水水源均选择为项目区自备水源井地下水,水源选择基本合理。 三、经对项目需水量预测分析和用水合理性分析,核定后本项目年取地下水总量为1.08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为1.00万立方米,生活取水量为0.08万立方米。取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项目生产用水指标0.091m3/m3,生活综合用水指标为113.13L/人.d,基本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用水要求。审查认为,项目用水量、工艺分析及参数选取基本合理。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中提出的水质分析标准,生活主要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质标准。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本项目生产无退水,生活污水经沉淀后由污水车拉运至鄂尔多斯市兴瀚达峰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白泥井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回用于本项目生产用水,本项目污废水不外排,对外不设排污口。 六、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节水评价分析结论。该项目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方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七、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八、该项目应按照取水许可有关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和无线传输设备,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九、该项目应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节水措施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要加强水源水质监测,确保末梢水水质符合用水要求,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执行。项目节水设施及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该项目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且计量和监测设备能稳定读取水量数据后,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设施)建设和运行报告,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一、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3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十二、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决定书报送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并服从其日常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鄂尔多斯市国腾工贸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达拉特旗水利局 2023年3月22日
许可机关:
达拉特旗水利局
决定日期:
2023-03-22
决定文书号:
达国许准字〔2018〕第195号
许可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许可机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国家税务局
决定日期: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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