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遂溪森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44080012200051348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6-10
决定文书号:
44080012200024665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3-18
决定文书号:
44080012100051369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1-06-01
决定文书号:
遂环建函﹝2020﹞70号
许可内容:
一、遂溪森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机制炭建设项目位于遂溪县界炮镇雷公村委会罗根村(原界炮果场东侧),项目占地面积6000㎡,建筑面积200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原料堆场等及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生产规模为年产机制炭2000吨。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和遂溪县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环保政策要求,项目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烘干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其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二)生活污水经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农林作物灌溉,不外排。 (三)选用优化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固体废物须按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并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其他相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许可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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