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江阴市标贴材料厂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锡行审环许〔2019〕1182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我局报送的《年产1000万平方米复合胶带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你单位拟在江阴市月城镇月翔路25号建设复合胶带扩建项目。 二、我局经审查后,决定如下: 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审批意见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执行要求如下: 1、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标准;厂区内VOCs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标准;乙酸乙酯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表3标准。 2、生活污水经相应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江阴市月城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3、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GB 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场地要求。 5、本项目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核定总量。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在使用、储运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三、本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污染防治措施须经安全认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许可机关: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决定日期:
2019-12-23
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产品名称:,设备注册代码:83103202812019090060
许可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9-09-27
决定文书号:
(02813540-1)公司变更[2018]第09170023号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8-09-17
决定文书号:
(02810252-2)公司变更[2018]第01240008号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8-01-24
决定文书号:
(02810449)公司变更[2017]第12260005号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12-26
决定文书号:
澄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293 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8 月n 3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8 月n 3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文书号:
澄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293号
许可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许可机关:
江苏省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文书号:
澄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959 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8 月n 3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8 月n 3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决定日期:
2017-08-31
决定文书号:
澄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552 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8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8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文书号:
澄国税 许变更准字 〔2017〕 第256 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 2017 年n 08 月n 0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08 月n 0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决定日期: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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