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根据报告书的结论,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的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进行建设。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核定的限值。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新吴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六、该审批意见从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有不实申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