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详情

看准网无锡双嘉传动电器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工商局)
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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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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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自
2019-05-18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
许可内容
无锡双嘉传动电器有限公司报批的由江苏锡澄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无锡双嘉传动电器有限公司年产移动供电装置30套及实用新型动力母线90万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无锡双嘉传动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规划道路与杜巷路交叉口西南侧,本项目拟新建16187平方米厂房,从事移动供电装置及实用新型动力母线改建项目。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无锡滨湖区发改局《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8-320211-35-03-558894),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二、本项目应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和食堂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无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须对产生的工艺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DB12/524-2014)表5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食堂油烟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2001)的小型标准,排气筒位置及高度按要求设置。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标准,即昼间≤75dB,本项目夜间不得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