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长水许﹝2021﹞76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取水延续的请示》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延续取水条件,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浙长兴)字〔2021〕第028号,有效期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长兴水口永清水务有限公司位于长兴县水口乡,以水口港地表水为水源,取水口位于水口村唐家斗桥上游约50m处,水口港北岸(东经119°52′30″、北纬31°5′40″),取水用途为公共供水。本项目原许可取水量为400万立方米/年,最大退水量为6137万吨/天。参考本项目近3年的实际用水量,并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经评估后核定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大许可水量为400万立方米/年,最大取水流量0.1505立方米/秒,最大退水量为6137万吨/天。二、你单位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将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四、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五、本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31日。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取水时,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机关:
县水利局
决定日期:
2021-12-30
决定文书号:
330522210112898472643
许可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许可机关:
省卫健委
决定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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