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21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21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30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20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20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30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18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18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29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17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17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29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19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2019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29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声)第250603-00009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0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声)第250603-00009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02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声)第250603-00006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0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声)第250603-00006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02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声)第250603-00005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0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声)第250603-00005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02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1859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01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1859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01
决定文书号:
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1860号
许可内容:
我局于2023年11月01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复方鱼腥草合剂,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Z20026199,持有人为浙江康恩贝中药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0603-01860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6月03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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