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中山市好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工业厂房1,工业厂房2,工业厂房3,工业厂房4,工业厂房5,工业厂房6,辅助生活用房及地下消防水池)工程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万元。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批复,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需按规定另行申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