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91230183131035385M
许可内容:
一般项目:森林经营和管护;人工造林;游览景区管理;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豆类种植;豆及薯类销售;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木材加工;软木制品制造;花卉种植;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健身休闲活动;游乐园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体育用品设备出租;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办公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化肥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粮油仓储服务;中草药种植;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休闲观光活动;农业机械服务。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木材采运;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食品销售;住宿服务;药品零售;建设工程施工;电影放映;游艺娱乐活动;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滑雪);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餐饮服务;农药零售;农药批发;饲料生产。
许可机关: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3-17
决定文书号:
黑尚林许准字﹝2022﹞第6号
许可内容:
发放许可证
许可机关:
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
决定日期:
2022-02-28
决定文书号:
容17黑A170046(22)
许可内容:
压力容器
许可机关: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文书号:
容17黑A170045(22)
许可内容:
压力容器
许可机关: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文书号:
取水(尚志)准字﹝2021﹞第21001号
许可内容:
取水许可
许可机关:
尚志市水务局
决定日期:
2021-05-11
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森林经营和管护,造林和更 新,木材采运,森林旅游景区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供热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场地、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以下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木材加工,木制品制造,花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食品经营,住宿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零售,交换机及附属设备、通信设施的维护,通信故障测试、排除,经依法授权代收网通话费,通信线路敷设,通信设备、设施安装,雕塑工艺品制造、销售,休闲健身活动,游乐园服务,电影放映,娱乐场所经营,会议服务,滑雪场经营,滑雪技术指导,滑雪器材及用品出租,雪地摩托、滑圈服务,滑雪服务及其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农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不含出版物)、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不含弩)、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虎骨、象牙、犀牛角及其制品)、家用电器、床上用品、肉蛋果蔬、粮食(不含收购);烟草、五金产品零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决定规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决定规定需要审批或许可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展览展示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服务(不含公章刻制),自有商铺、摊位出租,代居民收水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电话费,旅客票务代理和票务代理服务。
许可机关: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文书号:
尚环审表〔2019〕14号
许可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青云小镇,项目东侧、南侧均为林地,北侧为别墅区,西侧为入厂区道路。建设性质: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将现有14MW锅炉干湿两级除尘器更换为布袋除尘器,新建纯碱法脱硫、SNCR脱硝系统,新建1座脱硫塔。项目总投资195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二、该项目要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该项目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一)水污染物 主要为生活污水、软化水处理系统废水及锅炉排污水、脱硫装置废水。 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软化水处理废水和锅炉排污水作为工业用水回用于脱硫、脱硝、输煤除尘、除灰渣和泵房冷却用水。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后回用脱硫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 各储水构筑物(主要是中和池、沉淀池等)应采用水泥建筑,内刷防腐蚀涂料,池壁刷防水防渗材料,池底铺设防渗膜,单位面积防渗能力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1×10-10cm/s,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 主要为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烟气污染物,运煤系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储煤、碎煤、卸煤等)及脱硝系统逃逸的氨。 锅炉烟气脱硝采用SNCR技术,尿素作为还原剂;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脱硫采用纯碱法脱硫。经治理后锅炉烟气通过50米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要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储煤、储渣、输煤及碎煤系统采取封闭措施,颗粒物厂界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控制尿素还原反应剂的充分分布,控制反应区内温度及足够的停留时间,确保氨与烟气中氮氧化物的良好接触等措施,降低氨逃逸量及无组织排放。厂界氨浓度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均置于室内,风机、水泵等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厂界噪声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处置,锅炉炉渣、脱硫渣和除尘灰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厂区不暂存,直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四、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一览表 单位:t/a 污染物 现有工程 本工程 总体工程 实际排放量 核定排放量 预测排放量 核定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核定排放量 预测排放总量 预测排放增减量 颗粒物 31.0272 2.556 0.9696 2.556 30.0576 2.556 0.9696 -30.0576 SO2 22.95 13.632 5.4 13.632 17.55 13.632 5.4 -17.55 NOx 17.64 17.04 7.056 17.04 10.584 17.04 7.056 -10.584 五、项目应切实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工程有关防护措施,防止对周边近距离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须将该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遇国家、省及哈市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八、本批复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确保项目的建设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许可机关:
哈尔滨市尚志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文书号:
尚环审表〔2019〕13号
许可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亚布力林业局第七居民委,项目东侧为护林街,北侧为林工路,西侧为二小学路,南侧为亚布力林业局物业管理处清雪车车库。项目中心坐标为北纬44.934636,东经128.613138。建设性质: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现有45.5MW和28MW锅炉干湿两级除尘器更换为布袋除尘器,新建纯碱法脱硫、SNCR脱硝系统,新建1座脱硫塔。停止使用现有2台14MW燃煤热水锅炉。本项目总投资535.9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5.9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0%。 二、该项目要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该项目所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一)水污染物 运营期水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软化水处理系统废水及锅炉排污水、脱硫装置废水。 软化水处理废水和锅炉排污水作为工业用水回用于脱硫、脱硝、输煤除尘、除灰渣和泵房冷却用水。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后回用脱硫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 各储水构筑物(主要是中和池、沉淀池等)应采用水泥建筑,内刷防腐蚀涂料,池壁刷防水防渗材料,池底铺设防渗膜,单位面积防渗能力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1×10-10cm/s,防止污染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无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原有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淘,外运堆肥。 (二)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烟气污染物,运煤系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储煤、碎煤、卸煤等)及脱硝系统逃逸的氨。 锅炉烟气脱硝采用SNCR技术,尿素作为还原剂;除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脱硫采用纯碱法脱硫。经治理后锅炉烟气通过60米高烟囱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要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储煤、储渣、输煤及碎煤系统采取封闭措施,颗粒物厂界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控制尿素还原反应剂的充分分布,控制反应区内温度及足够的停留时间,确保氨与烟气中氮氧化物的良好接触等措施,降低氨逃逸量及无组织排放。厂界氨浓度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均置于室内,风机、水泵等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厂界噪声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处置,锅炉炉渣、脱硫渣和除尘灰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厂区不暂存,直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产业政策和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四、总量控制 污染染物总量表(t/a) 污染物 现有工程 本工程 总体工程 实际排放量 核定排放量 预测排放量 核定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核定排放量 预测排放总量 预测排放增减量 颗粒物 11.1794 17.04 6.464 17.04 4.7154 17.04 6.464 -4.7154 SO2 66.5792 90.88 36 90.88 30.5792 90.88 36 -30.5792 NOx 59.6232 113.6 47.04 113.6 12.5832 113.6 47.04 -12.5832 五、项目应切实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工程有关防护措施,防止对周边近距离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须将该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遇国家、省及哈市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八、本批复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确保项目的建设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许可机关:
哈尔滨市尚志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19-09-26
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事项
许可机关:
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8-11-30
决定文书号:
电子监管号2392022017a00160电子监管号392022017b00150黑森松国土资发〔2017〕25号
许可内容: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许可机关: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
决定日期: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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