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原则同意核发位于高新区新悦路以北、新民路以东、崇信路以南的青岛航天微电子产业园生产装配楼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18562.98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359.4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03.5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3990.04平方米。并落实以下意见:1、到我分局办理验线手续后开工建设。2、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工棚建筑到我分局办理许可手续后建设,其中项目用地内的临时工棚建筑到我分局进行备案后建设。4、该宗土地为一类工业用地,建筑物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不得改做他用,不得将配套用房等改变用途或对外销售。室外环境、各类配套设施应同步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生产工艺应符合一类工业用地性质要求,水、大气、噪声标准符合相关国标标准。5、消防和人防部门审核意见涉及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和人防审核完成后报我分局申请变更。6、按照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要求落实各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措施,确保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少于68.5%。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规划综合核实前应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自查,并出具已完成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图纸中的各项设施建设的承诺书和海绵城市各项设施现状布置图。7、工程竣工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室外环境、配套设施工程应同步进行验收,未经规划验收不得投入使用。8、各类配套设施应同步开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告知事项:1、此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因正当理由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2、施工过程中如引起重大集体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件,建设单位应根据市信访部门或发证机关要求及时采取暂停施工等防止事态升级的有效措施。3、该项目涉及土地闲置、低效问题,项目用地单位应尽快开工建设,明确航天微电子产业园整体开发时序,并与高新区管委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重新约定;我局保留对该项目违约开竣工处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