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法孚低温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苏环核准字评﹝2022﹞56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法孚低温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扩建固定式X射线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一、项目性质:扩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二)项目内容(详见《报告表》)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苏州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区达港路16号。 法孚低温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拟在厂区内生产厂房西南侧扩建1座固定式X射线探伤房(2#探伤房),并配备7台X射线探伤机(1台XXG-3505型定向机,最大管电压350kV,最大管电流5mA;1台XXG-2005型定向机,最大管电压200kV,最大管电流5mA;2台XXG-1605型定向机,最大管电压160kV,最大管电流5mA;3台XXG-1005型定向机,最大管电压100kV,最大管电流5mA)。公司扩建探伤房并新增X射线探伤机主要用于检测本公司生产的封头和管道焊接部分,材质主要为铝材和碳钢。 三、有关要求 (一)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 1、本项目探伤房将曝光室边界作为本项目控制区边界,将操作室、暗室、评片室作为本项目监督区边界,在监督区入口门张贴警示说明(“监督区”标牌)以作警示。在工件门及人员门外均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监督区为工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的工作场所,非相关人员限制进入。 2、本项目探伤房四周墙壁采用混凝土,门采用钢板、铅板按照要求设置屏蔽防护。 3、辐射工作场所按照要求设置:门机联锁,工作状态指示灯,紧急制动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准备出束声光提示,警告标志,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仪。 4、X射线探伤机工作时产生少量臭氧等废气通过风机从探伤室顶部管道排放至车间外。 5、本项目评片和洗片过程中产生的废胶片及洗片废液(包括废显影、定影液和洗片废水)在危废间内收集贮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6、本项目评价依据中要求设置的其他防护措施。 (四)本项目至少配备2名相应的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本项目需配备1台巡测仪和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六)按规定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八)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公司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应用项目,如你单位涉及其它非辐射项目需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2-12-05
决定文书号:
﹝WZ05850345﹞外商投资公司备案﹝2022﹞第10310001号
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公司备案
许可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2-10-31
决定文书号:
太仓市监特设准﹝2021﹞第1219号
许可内容:
使用登记
许可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1-06-28
决定文书号:
苏环辐审﹝2021﹞5091
许可内容:
法孚低温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0年 3月17日向本机关受理的 《辐射安全许可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按照相关要求,本机关受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做出如下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延续申请,核准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内容不变)。
许可机关: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21-03-17
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变更核准
许可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7-08-11
决定文书号:
﹝DJK05850134﹞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2021﹞第01110002号
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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