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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的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5月30日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议,专家组于2019年7月2日提交了技术审查意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项目概况 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西南侧的大箐山,工程建设总占地面积4.3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04公顷,临时占地3.28公顷。工程动用土石方总量为6.0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总量为3.03万立方米,填方总量为3.03万立方米。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32公顷。 (二)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方案水土保持总投资69.4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1840元(计费面积43200平方米)。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补报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 (二)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按照《黑龙江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通知》(黑水函〔2017〕464号)要求,按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备。 四、有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伊春市水务局应加强对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