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无锡市君菱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锡滨环评许准字〔2018〕210号
许可内容:
无锡市君菱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报批的由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电梯配件的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无锡市君菱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翔鸽路26号,本项目拟租赁无锡市麒麟塑料电器厂的厂房,从事电梯配件的加工。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滨湖区委《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滨委办会纪〔2013〕3号)、本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锡滨环〔2013〕57号)文件精神和环评结论,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二、本项目应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本项目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确保无工业废水排放;厨房废水与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切割工序须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废气影响的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在生产车间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厨房油烟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2001)的小型标准,排气筒位置及高度按要求设置。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的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本项目夜间不得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废料、金属粉尘等收集后综合利用或由物资公司回收;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食堂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5、本项目正式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环评中核定的限值:废水接管量≤326吨/年;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168t/a、悬浮物≤0.00326t/a、氨氮≤0.00168t/a、总氮≤0.0049t/a、总磷≤0.000168t/a、动植物油≤0.000096t/a。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本项目废(污)水(限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固废、噪声等所有排污口须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设。 7、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三、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
2018-08-14
决定文书号:
(02112143-10)公司变更[2015]第08110001号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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