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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n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n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n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