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
2023-08-15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一:(一)召开股东会议,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在经过持股比例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若达不到过半数股东书面同意的情况,则由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以死亡股东实际出资额为转让股权价格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