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华山路158-23号,建设规模为年增产4000万个电子托盘和5000万个果蔬盒。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田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3532035201532050100003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产生的用于间接冷却的冷却塔强制排水和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枫桥水质净化厂处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该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恶臭污染物、颗粒物以及现有项目“以新带老”重新核算产生的丙烯腈、丁二烯。其中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1#厂房挤出、涂布烘干工艺废气通过静电式油雾净化器+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2#厂房挤出、吸塑、涂布烘干工艺废气通过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 非甲烷总烃、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区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 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2472/2872吨、COD≤1.236/1.396吨、SS≤.9888/1.1088吨、氨氮≤0.0336/0.456吨、总磷≤0.0077/0.00968吨、TN≤0.0672/0.0672吨。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129/0.4239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365/0.471吨;有组织丁二烯≤0/0.0216吨,无组织丁二烯≤0/0.024吨;有组织丙烯腈≤0/0.0216吨,无组织丙烯腈≤0/0.024吨;有组织苯乙烯≤0.045/0.1566吨,无组织苯乙烯≤0.05/0.174吨;无组织颗粒物≤0.0071/0.0294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