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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及配套产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北元发〔2023〕168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2023年第11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项目概况本次拟建募投项目及配套产氯项目位于锦界工业园区明珠大街南侧,包括12万吨/年甘氨酸项目、3万吨/年ADC发泡剂及配套水合肼项目、10万吨/年CPE及2万吨/年CPVC项目、产氯装置及配套工程和辅助设施。各主要生产装置如下:1.产氯装置以卤水、外购原盐以及氯化钠废盐为主要原料,采用零极距离子膜电解槽电解氯化钠,产生的29.6万吨/年液氯产品供北元募投项目使用,氯气液化过程中产生的5.9万吨/年氯气尾气用于生产盐酸。2.甘氨酸装置以醋酸、醋酸酐、乌洛托品、甲醇及来自产氯装置的液氯为主要原料,采用醋酸制备法生产氯乙酸,氯乙酸氨解法生产甘氨酸,年产12万吨/年甘氨酸,并副产氯化铵产品。3.ADC发泡剂装置以液氨、丙酮、尿素及来自产氯装置的液氯为主要原料,采用酮连氮法生产水合肼,水合肼与尿素经过缩合生产联二脲,从联二脲氧化得到ADC产品,年产3万吨/年ADC产品。4.CPE&CPVC装置以聚乙烯、聚氯乙烯及来自于产氯装置的液氯为主要原料,采用酸相悬浮法工艺,年产10万吨/年CPE及2万吨/年CPVC。项目总投资为4447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700万元,占工程投资的4.65%。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落实各类污废水收集、处理、回用措施,确保污废水有效处置。(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废盐综合利用盐泥进行鉴别,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则送至锦界填埋场填埋处理,若属于危险废物,则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五)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并落实年度地下水、土壤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规定保存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六)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氯装置和募投项目应同步建设、运行。根据用氯装置的运行情况调节电解槽的生产负荷及液氯生产量,不得有液氯作为最终产品外售。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变更排污许可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及神木市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七、由于本项目中3个募投项目重新报批环评手续,原神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陕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ADC发泡剂及配套水合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神环发〔2018〕584号)《关于陕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CPE项目及2万吨/年CPVC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神环发〔2018〕581号)《关于陕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万吨/年甘氨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神环发〔2018〕583号)均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