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看准网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行政许可
决定文书号:
(320202118039)登补(换、增、减)字﹝2023﹞第11130001号
许可内容:
登补(换、增、减)字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局
决定日期:
2023-11-13
决定文书号:
锡滨水审﹝2022﹞31号
许可内容:
原则同意你单位取水许可延续并换发取水证。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
决定日期:
2022-07-22
决定文书号:
锡滨水审﹝2022﹞17号
许可内容:
原则同意你单位年产1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机械车间)水土保持方案。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
决定日期:
2022-04-20
决定文书号:
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许可内容:
设备类别:叉车,设备型号:CQD15型1.5t,出厂编号:9301600085,设备注册代码:51103202112021110010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1-11-12
决定文书号:
锡滨行审投许﹝2021﹞19号
许可内容:
一、原则同意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88号。 三、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拟新购置设备有:天然气锻加热设备、锻造设备、碾环机等14台设备、3台变压器、2套冷却循环系统。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拟于2021年12约竣工投产。 四、项目主要能源消耗情况:主要消费的能源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和自来水。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4572.19吨标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约1303.15万千瓦时,折算为1601.57吨标煤;年用天然气量约244.58万立方米,折算为2969.93吨标煤;年用水量0.8万立方米,折算为0.69吨标煤;年用河水量0.058万立方米。 根据评审报告预测,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为7270.33吨标煤,占滨湖区“十三五”能耗增量(25万吨标煤)的2.91%。综合判断项目能耗增量对滨湖区“十四五”能源消耗增量有一定影响。 五、主要节能措施和标准。项目新建居住建筑节能率应执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中的65%指标,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率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中的65%指标;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均应按《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绿色建筑二星级进行设计。 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允许类。本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基本符合要求。 六、本审查意见依据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出具。若项目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向我局重新申请节能审查。经重新审查并获得通过的,可继续组织项目实施。 七、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对项目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行的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能耗指标达到有关准入标准或评估要求。 八、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局
决定日期:
2021-03-10
决定文书号:
02110507食延许准字﹝2020﹞第12230015号
许可内容:
热食类食品制售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文书号:
锡行审环许﹝2020﹞6065号
许可内容:
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报批的由江苏锡澄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法兰、钢锻件的制造、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振胡路288号,本项目拟利用自身厂房,增加生产设备,扩大产能,从事法兰、钢锻件的制造、加工。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滨湖区委《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滨委办会纪〔2013〕3号)、本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锡滨环〔2013〕57号)文件精神和环评结论,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应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从事酸洗、磷化、电镀等表面处理的生产,冷却水和喷淋用水循环使用,确保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食堂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须对产生的工艺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表1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及无组织标准,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在锻造二车间200米及实验室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食堂油烟必须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2001)的小型标准,排气筒位置及高度按要求设置。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得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单位清运;金属废料、废包装材料(木材、塑料等)应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浮油、废机械油、污泥、蒸发残渣、废酸液、废碱液、废过滤介质(石英砂、活性炭、废膜等)、废化学品包装材料、废抹布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食堂餐厨废弃物应按照《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的要求进行管理。 5、本项目正式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环评中核定的限值: 本项目废水接管量≤1658t/a;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834t/a、悬浮物 ≤0.0163t/a、氨氮≤0.00834t/a、总氮≤0.0249t/a、总磷≤0.000834t/a、动植物油0.00013t/a。 废气:烟尘≤0.249t/a、二氧化硫≤0.16t/a、氮氧化物≤1.5681t/a、;氯化氢≤0.00041t/a、硫酸雾≤0.002t/a。 固体废物:零排放。 改扩建后全公司废水接管量≤8858t/a;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4434t/a、悬浮物 ≤0.0883t/a、氨氮≤0.04434t/a、总氮≤0.1349t/a、总磷≤0.004434t/a、动植物油0.00013t/a。 废气:烟尘0.543t/a、二氧化硫0.349t/a、氮氧化物3.4161t/a、;氯化氢0.00041t/a、硫酸雾0.002t/a。 固体废物:零排放。 6、本项目废(污)水(限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固废、噪声等所有排污口须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设。 三、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机关: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决定日期:
2020-06-01
决定文书号:
(02110702-10)公司变更[2018]第03090008号
许可内容:
变更登记
许可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日期:
2018-03-09
决定文书号:
51103202112018010004
许可内容:
厂车
许可机关:
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决定日期:
2018-01-19
决定文书号:
锡国税二 许准 〔2016〕 600141 号
许可内容:
你(单位)于 2016 年n 10 月n 19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6 年n 10 月n 19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二科
决定日期: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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